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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 張達明9問+再問梁振英, 反被指誹謗; 劉進圖質疑不止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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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UGL案: 張達明9問+再問梁振英, 反被指誹謗; 劉進圖質疑不止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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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 張達明9問+再問梁振英, 反被指誹謗; 劉進圖質疑不止一份協議,

梁振英怒罵梁繼昌不回應他, 是可忍熟不可忍! 咁, 全城今天強烈要求梁振英立刻回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梁振英的九個問題. 

立刻回應呀! 若梁振英拉拉回應九問, 則全城是可忍熟不可忍! 泛民就會把九問轉問7月1日來港的習近平了. 問問習近平委任梁振英作為國家領導人, 是否知梁振英UGL的瓜葛呢?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49559   張達明   22.5.2017



以下是我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容許我作為你面書的朋友。看見你近日興致勃勃,願意花寶貴時間就UGL事件向梁繼昌議員不斷提出質問,還望你能抽出少許時間澄清及交代以下關鍵問題,以釋除我及公眾的疑慮:
1. 梁先生一直強調與UGL的協議是正常的離職協議。 我想請問梁先生當時是否受僱於UGL,還是UGL希望收購的對象戴德梁行(DTZ)的董事? 若是後者,為何離職協議不是由戴德梁行與梁先生簽訂?
2. 梁先生說: 「看過我的離職協議全文,應該知道UGL 給我400萬英鎊,作為在兩年時間內「不挖角,不競爭」的補償」,實在不必納稅。」想請問梁先生,UGL根據協議承諾給你的400萬英鎊,是否包括換取你以下三項的承諾?
(1) 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 (supports the acquisition of DTZ by UGL);
(2) 不批評UGL的有關收購行動 (does not make any statements criticising the takeover);
(3) 在2012至2013年的兩年時間內應UGL合理要求下,梁先生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需要提供協助以推廣UGL及戴德梁行(provides assistance in promoting UGL and DTZ as reasonably required by UGL,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cting as a referee and adviser from time to time, 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
3. 若是的話,為什麼梁先生說這400萬英鎊是「作為在兩年時間內「不挖角,不競爭」的補償」,實在不必納稅。」? 為什麼400萬英鎊當中涉及承諾提供服務的部份不需要交利得稅或薪俸稅呢?
4. 若是的話,有關協議是「離職」協議,還是梁先生承諾協助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協議呢?
5. 若是後者,梁先生有沒有知會當時最大債權人RBS、獲它委派負責戴德梁行賣盤的安永會計師樓 (Ernst & Young)、戴德梁行董事會主席及其他董事以及戴德梁行的股東(註: 傳媒的報導似乎是沒有的,但我不知道它們會否有意抹黑梁先生)? 若有,請提供有關時間及證明文件。 若是沒有,梁先生當時身為戴德梁行的董事卻私下收取潛在買家UGL的巨額報酬,又有否違反董事的誠信責任及有利益衝突?
6. 梁先生可否確認當時除了UGL外,是否還有另外一間公司(有傳媒報導是Tianjin Innovatio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 願意以高過UGL提出收購的價錢收購戴德梁行,但最後卻被戴德梁行董事會(包括梁先生在內)否決? 若是的話,梁先生私下收取UGL款項而可能令股東蒙受損失,又是否完全沒有問題呢? 當時戴德梁行的股東又是否知情?
7. 若梁先生換取400萬英鎊的報酬其中一個條件是要在2012至2013年的兩年期間需要應UGL合理的要求提供協助,即使有關協助不涉及利益衝突,但梁先生可否在任職特首期間提供協助 (包括作為referee and adviser)? 若不可以,梁先生有否在當選特首後要求取銷或修改有關協議,放棄部份或全部400萬英鎊的報酬? 若沒有的話,梁先生是否認為特首是可以在任職期間收取有償報酬承諾提供予私人公司不涉及利益衝突的兼職服務?
8. 梁先生可否確認有否(如有,在何時)收到該400萬英鎊的報酬?是否在梁先生任職特首期間? 若是的話,梁先生有沒有作出申報?
9. 最後,若梁先生認為立法會的專責調查委員會有委員就事件有既定的看法及立場,以致不能公正調查有關事件,梁先生是否願意根據法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現職或退休法官作主席,作出公平公正的調查, 以釋公眾疑慮?
張達明
22.5.2017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49587  


張達明   23.5.2017



再問梁振英   

以下是我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在今天早上透過傳媒回應我昨晚在你的社交網站上的留言,你說: 「UGL這件事,自從兩年半前發生到現在,我和UGL已經多次、全面地回應了社會的問題,包括昨晚張達明在他Facebook提出的問題。不只我,UGL亦已答了很多次。UGL亦已說了我從來沒有向他們提供任何服務,它亦沒有要求我提出任何服務,它是書面的聲明來的,如果有人不知道,應該回看當日它的聲明。…」「但如果你看張達明提出來的數條問題,很明顯他是不知道、也沒有去了解過兩年半前我跟UGL已經回答了他九條問題裏大部分的問題。他現在又再把那些問題重新提一次出來。譬如很簡單的,UGL書面發一個聲明,它是一間上市公司來的,除非張達明認為UGL發一個虛假聲明,否則的話人家的聲明說得很清楚,我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UGL亦沒有向我要求提供任何服務。」
很抱歉,從你上述的回應我真的不知道你究竟是否明白我的9條問題,還是刻意廻避作答。我的9條問題與梁先生實際上「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UGL亦沒有向我要求提供任何服務」完全無關,我亦願意相信梁先生實際上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給UGL。我亦嘗試努力翻查你過往作出的聲明及回應及UGL於2014年10月9日發出的書面聲明,除非梁先生願意正面及具體回應我的9條問題(或提供你過去真的有具體回應我的9條問題的網頁連結或內容),否則請恕我要套用你於昨天在網誌上批評梁繼昌議員的說法:梁先生「完全沒有回應我提出的事實性問題,… 道理何在,大家心中有數。」
梁先生,希望你知道,我昨天向你提出的9條問題,已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我在面書的貼文在不足24小時已經有超過六十三萬五千人觀看。故此希望你能盡快具體回應有關問題,以釋除公眾疑慮。若我昨天寫的9條問題不夠具體及清楚,容許我在此不厭其煩地更具體闡述我希望梁先生回應的關鍵問題:
1. 梁先生與UGL在2011年12月2日所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正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所撰寫的 UGL事件資料摘要第2.4段所述,梁先生收取合共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包括梁先生要: 「(i)(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 UGL 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 (ii)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 (iii) 令戴德梁行的高級管理層留任至 2013 年年底; (iv)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
2. 若是的話,
(1) 梁先生怎可說成這協議是一般的離職協議,而並非梁先生協助潛在買家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協議?
(2)又怎可說成「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3)「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及「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怎可說是一般的離職協議的內容,又怎可說是「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
(4) 承諾在成功收購以後兩年內要「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 UGL 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作為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之一,為何不涉及「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5) 即使實際上梁先生最後沒有向UGL提供服務,梁先生可否履行有關協議的承諾在任職特首期間向UGL提供協助 (包括作為推薦人及顧問)?
(6) 若不可以,梁先生有否在當選特首後要求取銷或修改有關協議,放棄部份或全部400萬英鎊的報酬?
(7) 若沒有的話,梁先生是否認為特首是可以在任職期間收取有償報酬承諾提供予私人公司不涉及利益衝突的兼職服務?
3. 根據立法會上述的文件顯示,據傳媒最初報道,「在回應傳媒查詢時,安永及戴德梁行時任主席 Tim Melville Ross 均表示, "對該名香港政治人物與該澳洲公司之間的協議並不知情 "。」「蘇格蘭皇家銀行的發言人表示: " 我可以確認,蘇格蘭皇家銀行並無參與這些磋商,亦對協議的金額或條款並不知情 "。」但「其後的報道指出, "[過往數星期的 ]電郵顯示, Melville-Ross 似乎領導着與梁先生的磋商 "。該等電郵亦似乎與蘇格蘭皇家銀行和安永較早前表示其 "均被蒙在鼓裡 "的聲明 "互相矛盾 "。」而UGL於2014年10月9日的書面聲明亦闡述"賣方、蘇格蘭皇家銀行及其顧問充分知悉UGL 有意與梁先生訂立安排,而戴德梁行在提出並與梁先生商討相關條款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但卻從來沒有人(包括梁先生及UGL)可以提供具體時間及證明文件支持。 立法會上述的文件第2.3段顯示,於「2011 年 11 月 8 日,戴德梁行的董事經投票後選中 UGL作為戴德梁行收購拯救計劃的 " 首選買家 " 。 梁先生其後於11 月 24 日辭任戴德梁行董事局成員,並於 11 月 27 日宣布參選香港行政長官。」
希望梁先生可以具體回答:
(1) 究竟戴德梁行董事局於2011年11月8日投票前,梁先生是否已經與UGL有任何協議或共識或討論梁先生會收取UGL的報酬以換取梁先生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
(2) 若有的話,梁先生有否在會議時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並因為有利益衝突而避席董事會或不參與投票?
(3) 若梁先生與UGL協議的討論是在2011年11月8日後才開始,那麼梁先生是在什麼時候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 是否有白紙黑字的證明?
4. 作為戴德梁行的董事,在法律上是肩負誠信責任,要謀求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簡單而言,在決定支持哪一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必然是找到願意提出最佳收購條件的買家。 若某一董事收取其中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因而承諾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怎能是沒有利益衝突及違反董事的誠信呢? 還望梁先生賜教。
5. 此外,作為戴德梁行董事會其他成員,有甚麼合理的原因令他們同意批准某一董事收取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以換取他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若該董事為了收取利益而承諾會支持該潛在買家,他又怎可以持平公正地考慮是否接受其他的買家呢?還望梁先生賜教。
6.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的賄賂罪訂明:「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
(a)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防止賄賂條例》第9(4)和(5)條另外有明確規定如何構成法例認可的「許可」,令代理人可以不違法地收受利益。 梁先生當時身為戴德梁行董事,在法律上是戴德梁行的代理人,除非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許可」,否則他同意接受UGL的報酬作為他承諾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即屬犯罪。在法律上,即使董事會其他成員知悉梁先生會從UGL收取一些報酬是不足夠構成「許可」的,依賴「許可」的一方要作出足夠披露,令批准「許可」的另一方知悉全部有關情況,並在該基礎下作出“許可”時,“許可”才具有效力。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Kelly 73 CCC (3d) 385一案中Cory法官對何為足夠披露指出—
「在缺乏披露的情況下,主事人並不會知道其代理人的作為是否以主事人最佳的利益出發導致到不能確定是否接納代理人的意見。
就達到條例的目的,代理人必須給予充足及合時的披露。籠統及含糊地披露代理人在收受佣金並不能滿足本條例的目的。代理人需要支付他將收受的利益的性質,盡其所能計算該利益的金額及該利益的來源。代理人有可能未能提供佣金的確實金額。在這情況下假若已盡了合理的努力通知主事人大約的金額及佣金的來源。可想而知,主事人定會因利益金額而有所影響。給予代理人的利益越大,代理人的利益衝突及主事人的風險亦相對變大。合時的披露是指主事人要盡快得知有關的利益。當然,該披露必定是當利益可能影響代理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時作出。代理人必須迅速地向其主事人清楚披露利益的來源及金額或大約金額。
只有當披露是充足及合時,主事人及代理人的關係才可得以保障。只有得知這些資料,主事人才可決定是否接受代理人的意見及接受到甚麼程度。書面披露會是較佳的做法。’(見第404頁a-f)。」
希望梁先生可以答覆,如有的話:
(1) 你是在什麼時候及以什麼形式通知戴德梁行董事局所有成員?
(2) 各董事局成員是否得悉你與UGL協議的具體內容?
(3) 你在什麼時候得到董事局開會後正式批准?
(4) 即使得到董事局同意,有否向股東透露並得到股東的同意? 要明白UGL最後付出的收購價錢並不足以支付戴德梁行所有的欠債,故此最後戴德梁行的股東是分文也無法收取,但為什麼梁先生作為董事之一卻可以得天獨厚收取UGL巨額的報酬呢?
(5) 有傳媒報導當時除了UGL外,還有另外一間公司Tianjin Innovatio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於2011年12月2日(即你簽署UGL協議當日) 願意以高過UGL提出收購的價錢收購戴德梁行,但最後卻被戴德梁行董事會否決 。 梁先生可否確認是否屬實? 梁先生當時有否參與董事會的討論及決定呢?
張達明
23.5.201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24/20031738   ■記者陳雪玲

張達明9問梁振英 反被指誹謗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連續兩晚在特首梁振英網誌留言,就梁收受澳洲公司UGL的400萬英鎊一事提出九大疑問。

梁振英昨出席行會前無回答張,反指張是否質疑UGL過去解釋是虛假聲明,警告是對他及UGL誹謗。張昨晚再在梁社交網發文,促交代與UGL協議事前有無獲戴德梁行董事局及股東同意。

劉進圖質疑不止一份協議
梁振英一再重申與UGL簽訂是離職協議,張達明前晚要求梁交代當時到底是受僱於UGL,還是UGL收購對象戴德梁行。張奇怪為何所謂離職協議非與所屬戴德梁行簽訂。另外,梁振英稱收UGL的400萬英鎊,是作為兩年內「不挖角,不競爭」補償,因此不必納稅,但張要梁交代與UGL的承諾,是否還包括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以及在2012年至2013年間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提供協助,以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張質疑,若上述承諾屬實,為何提供上述服務卻不需交利得稅或薪俸稅。張又問,梁當選特首後,有沒有要求取消或修改協議、有沒有申報,另外又是否願意根據法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法官調查。

梁昨重申UGL已發書面聲明,除非張認為UGL作虛假聲明,「否則嘅話人家聲明講得好清楚,我冇提供過任何服務」,又警告若有人明知但仍炒作,這不單是誹謗他,更是誹謗UGL。
另外,眾新聞董事劉進圖昨以「梁特首自揭底牌立會調查露曙光」為題撰文,指出梁透過周浩鼎,將立法會調查範圍收窄至只查「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反而自揭底牌,因眾新聞曾揭梁持有DTZ集團日本分公司三成股權,梁可在7年內把股份售予UGL或其指定人士,UGL將向他付最少20萬英鎊。眾新聞發現UGL在2014年把該公司出售,質疑梁是否已出售手中股權。

文中指,若梁出售DTZ日本公司股權是按照UGL授予他的期權,他和UGL的交易協議應不止一份,而後續協議、股權交易和費用支付,按DTZ日本公司股權變動來看,應是2014年至2015年的事情,即梁當選特首後,故涉任內獲利益。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525/56736278

劉進圖形容,梁特近日「氣急敗壞地咬著梁繼昌不放」,反而令公眾看到「不尋常的跡象」,就是梁繼昌作為委員會內唯一稅務專家,對梁特構成威脅,故此務必除之而後快。
劉進圖表示,若梁特真的要證明自己清白,所收取的UGL巨額「分手費」不涉稅務責任,應聘請稅務專家審閱過交易文件後出來為他毋須納稅背書,或向公眾證實他已如實報稅,以化解今次危機。然而,劉進圖指梁特沒有這樣做,反而選擇與稅務出身的會計界議員泥槳摔角。
梁振英出售手上所持的DTZ股權及辭去董事職務,入主的買家為確保梁不會另起爐灶搞競爭挖角,簽約支付他一筆可觀「分手費」,這筆所謂「分手費」到底算是賣股權的附帶收入,屬資產增值套現,或是他離職公司董事的補償金兼掩口及綁手費,屬於僱傭相關收入?
劉進圖引述數名「從事稅務工作的會計界朋友」指,該問題相當複雜,不能單看支付協議用什麼字眼,還要看協議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具體支付方法。例如,若金額由澳洲UGL集團簽約時直接支付予梁振英,性質便較接近收購資產,若全部或部分金額由UGL入主後接管DTZ業務和資產的公司向梁支付,性質便較接近公司向前董事支付離職補償,由於兩種可能都存在,不能簡單界定是否需要報稅和納稅,必須找出所有相關文件和記錄深入研究。因此梁特收取UGL巨額費用,到底稅務上有否未了的責任,需由精於稅務的專家深入調查。而梁特再三想踢走調查委員會內唯一稅務專家,劉進圖形容是「情急跳牆的舉措」,或為立法會的調查提供了線索。

(風波裏的茶杯 2017-05-23)張達明詳解對梁振英UGL事件提9點疑問背後有咩事實理依據  https://youtu.be/Agcv86WqI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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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9問UGL,極速刺中要害,梁振英無力回應 
https://youtu.be/_gkHh-_zL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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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被追到是否在任內已出售持有的DTZ Japan(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股權,以及有否作出申報,梁振英回應僅稱有關股權「交畀信託人負責處理」,又兩度稱已根據制度作出所需的申報。

明報前總編輯、眾新聞創辦成員劉進圖日前撰文質疑梁振英日前透過民建聯周浩鼎,插手修改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調查範圍只限「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以及加上「梁先生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的字眼,質疑梁振英意圖是將自己當選後與UGL後續協議排除在調查範圍外。眾新聞今年1月亦曾報道梁振英懷疑已在任內出售DTZ日本分公司股權,但未有作出申報,劉質疑當中或涉及公職人員任內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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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大局】局中人拆局:689唔上立會都夠料鋤死佢,關鍵在於奶媽肯唔肯做一件事! https://youtu.be/gGaIhrw7V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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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hkpeanut.com/archives/26959


689為何怕得要死?︱黎則奮



梁振英私通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企圖干預立法會正常運作的「浩鼎門」,鬧得滿城風雨,並未因周浩鼎在民情洶湧下被迫辭去UGL事件專責調查委員會成員一職而止息,反因689死咬着梁繼昌不放的異常反應,惹起社會更廣泛關注。
事實勝於雄辯,如果梁振英真的身家清白,或者一如他所詭辯,就調查表達意見是他的權利,私通周浩鼎擴大調查範圍,目的是還自己清白,不讓反對派平白「放生」自己,實用不着那麼大反應,要傾盡全力趕走梁繼昌以至終止立法會專責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何況,人盡皆知,調查委員會並非由特權法賦予調查權力,並無實質權力和影響,極其量只是確認公眾早已就事件形成的共識而已。更不消說保皇黨在調查委員會佔大多數,而早已歸邊的主流傳媒肯定會在調查期間低調處理有關新聞,善忘的公眾大多都會不以為意,事件最終只會無聲無息地消失。
可是,梁振英近乎歇斯底里的異常反應,卻令人深信事實並非如此, 行將卸任特首的689一旦失去保護罩,即使貴為所謂國家領導人,也難逃有關方面依法追究。為確保百分百安全,心裏恐慌至極的梁振英不得不千方百計阻止立法會的調查,即使無法阻止,退而求其次,也要剔除熟悉本港和海外稅務及會計法例因而殺傷力最強的議員梁繼昌列席調查委員會,以防萬一。自以為聰明的梁振英機關算盡,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向梁振英提出九條問題,全部以傳媒報導的事實為據,條理分明,合乎邏輯,正好給予梁振英一個還自己清白的大好機會。如果689真的是真金不怕紅爐火,只要清楚回答有關問題,所有謠言和誤解便會不攻自破,無疾而終,最後壞事會變作好事,讓他成為大贏家。
正正是自己知自己事,紙包不住火,極度恐慌的梁振英才會表現失常,形同強逼症病患者,因為七月卸任後,即使中紀委網開一面,他至少亦面臨三大潛在危機。
第一、未上任已備受689政權和中聯辦利益團夥壓制的林鄭月娥,要是有丁點兒政治智慧和謀略,懂得樹立自己的管治威信,眼前正是一大好良機,可借梁振英的人頭一用。她不必做什麼大動作,林鄭月娥只須指令特首辦與廉署合作調查,或讓稅務局依法追討梁振英未繳納稅款,689便難逃法網
第二、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只是要確定那個地方政府徵收而已。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絕對有權調查,依法追究。
第三、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不能排除澳洲政府依法查究,只是過去礙於梁振英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身份,給中國面子,不作行動而已。

試問行將四面楚歌的梁振英,作賊心虛,又豈能不方寸大亂,怕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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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左右大局】
余若薇深度拆解許仕仁案判詞,最少兩點689UGL案必須參考!!!
video:  https://youtu.be/Z74peUG3G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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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約五千萬港元的黑幕

https://youtu.be/hHlchrkyl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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