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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股災時高價買樓, 被質疑串謀抬價或騙更高按揭貸款套取現金? 一摑兩制下香港還有第三種法律制度, 由國安及城管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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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股災時竟高價買樓 
被質疑串謀抬價或騙更高按揭貸款 (銀行點估價? 貸款額?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116/20275799 
【蘋果曰報 16.1.2018訊,■記者梁御和】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僭建風波至今仍未能平息公眾疑慮。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再在社交網站撰文,指鄭在2008年以不合理高價購入涉事獨立屋,質疑是否有人串謀抬價,藉此申請按揭,套取現金。

張達明指,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正值股災,恒生指數由31958點跌至10676點;美國雷曼兄弟公司更在2008年9月14日提出破產申請,觸發全球股市在隨後數天暴跌。但鄭在一個月後,即10月23日以2,600萬元購入屯門海詩別墅4號屋,較上一手業主、建築師梁世雄在2007年11月的購入價1,268萬元高出逾一倍,質疑有關交易「似乎沒有甚麼合理的原因」。

張達明促解釋與上手業主關係
張又引述香港樓價指數,數據反映2008年10月至2012年的本港數價回升近倍,而鄭若驊的現任丈夫潘樂陶,則在2012年、即樓價回升後才購入毗連而面積相等的3號屋,買入價僅為2,700萬元,比鄭的購入價只貴100萬元。張認為事件實在是耐人尋味,並提出「究竟鄭若驊與上一手業主是甚麼關係」、「為何會以似乎絕不合理的價錢購買該獨立屋」、「會否有人串謀抬高價錢以藉着按揭套取現金」等多項質疑。



張續指,律政司司長肩負維護香港法治及法律的神聖任務,誠信及公眾信任至為重要,促鄭開誠布公向公眾解釋;又希望傳媒能找到交易背後的真相;也有網民留言質疑有關銀行是否可在當時環境「估足價」,並成功審批按揭。

法政匯思召集人律師文浩正同意鄭若驊購入物業的樓價升幅甚大,與當年市況有別,認為鄭應公開交代。惟他指一般首次按揭所得的款項,律師樓會指明用作清還上一手業主的按揭貸款、以及該次的物業交易之用,較少可直接套現。另外,銀行也有其獨立估價系統,並非單純跟隨市價而定,「係唔係上一手業主之前買平咗,所以要追番個差價?鄭若驊當時嘅按揭金額又係幾多錢?我哋暫時都未掌握到呢啲資料」。

文又指,一般情況下,即使銀行估價不足,但如按揭申請者能作個人擔保,銀行評估後亦相信對方有足夠的還款能力,按揭申請亦有機會獲批。

*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9411/鄭若驊-僭建-9436

按揭文件無提及地庫 銀行可以告鄭若驊欺詐嗎?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眾新聞查詢時分析,單憑土地登記冊上的按揭文件所見,業主未有如實反映物業狀況,並不足以構成刑責。他解釋,業主申請按揭時,一般需向銀行呈交很多文件,而業主需要向銀行披露的內容,則視乎相關銀行的政策。如果銀行有明確要求業主要描述物業狀況,而業主一方呈交的資料與現實不符,便有機會構成欺詐。但如果銀行沒有相關要求,業主主動將物業狀況的描述寫在文件上,便不會構成欺詐。
張達明指,由於僭建物可以是「踢契」的理由,影響到銀行批出按揭貸款的風險,故負責該按揭申請的律師有責任提醒銀行相關物業有僭建物,否則銀行可以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追究業主。一旦欺詐罪成,最高可處監禁14年。《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16A.欺詐罪
(1)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3)為施行本條 ——
不利 (prejudice)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 (act)與不作為 (omission)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 (benefit)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 (deceit)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 (loss)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 (gain)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4)本條並不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
(由1999年第45號第3條增補)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刑事的舉證標準非常高,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人明知故犯才可,而在申請按揭時,業主未必有責任向銀行披露物業的狀況,故即使文件描述與現實不符,亦難以構成刑責。他認為,在處理申請及核實資料時,主要責任落於銀行身上,銀行批核按揭前,一般會派員到現場驗樓,除了核查物業是否與建築圖則相符,同時會視察物業附近的環境,評估火警風險。
另個一可能,是鄭若驊當年申請按揭時,地庫並不存在,她向銀行描述的物業情況與實況相符。那麼,地庫在她買入大宅後才出現,即是她購入大宅後有主動興建僭建物。如果屋宇署掌握足夠證據,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向她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40萬元。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兩萬元。
《建築物條例》第14(1)條
14.展開建築工程等所需的批准及同意
(1)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 ——
(a)對按規例向他呈交的文件的書面批准;及
(b)對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的書面同意。 (由1993年第68號第6條修訂)
《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
40.罪行
(1AA)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而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情況,一經定罪 ——
(a)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及
(b)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 (由2008年第20號第28條代替)
另外,眾新聞翻查鄭若驊丈夫潘樂陶2012年11月15日簽訂買入海詩別墅3號屋的合約,文件只提及3號屋包括「地下、一樓、二樓及天台,連花園及車棚」,沒有提及地庫。合約由潘樂陶和他的女兒潘穎欣簽署。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9424/鄭若驊-僭建

香港的兩種法律制度

香港有兩種法律制度。
一種,適用於親中派及原居民,一切僭建、圍標、偽造學歷、利益衝突、周街打人,即使犯了法,只要說是「警覺性不足」、「太忙沒留意」就會被包容,不再是犯法。相信遲早貪污、強姦、殺人也能用「警覺性不足」、「太忙沒留意」脫罪和被包容
一種,適用於民主派及一般市民,沒有犯法也會被人當成犯法,如路過示威就要被警察打、用個字就是暴力、簽了你張同意書一樣要DQ、在民主牆掛上當權者不喜歡的字句就要將你的照片寄給各大報章刊出。當然「警覺性不足」、「太忙沒留意」換不到包容。
一國兩制?一港兩制。
*
在一摑兩制下, 其實, 香港還有第三種法律制度, 由國安及城管執行中. 久不久就有人被坐洗頭艇去沖涼, 或用自己的方式過境去被雙規.
*
((有Q仔、冇窮人)) Q爺揭肥驊特權來自中央,video: https://youtu.be/M2VXyudLR6E





((長Q直進)) Q爺剖釋供黑材僭建其實是梁振英集團, 因驊夫威脅689集團搵食? video: https://youtu.be/P_Szy20yWKI  泛民自動波甘當梁振英集團免費打手, 真諷刺!

*
鄭若驊擔任過《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鄭若驊明知有僭建照買! 因知僭建被舉報, 拆除僭建部份就無事; 霸官地(等於偷公家資產私用)被舉報, 就補交小小地租後更可正申請續用; 但阿婆攞咗百佳一個橙, 阿婆攞咗萬寧一些印花(其後都放回原處)就拉人坐監. 議員天職不是立法修法嗎? 但眾議員並不是去糾正ridiculous荒謬的地政條例的包容富人及督促地政處主動巡查執法, 而只是小氣人地買4千呎屋僭建成5千呎住, 只要佢拆除僭建部份, 咁就條氣順番啦! 真是垃圾會議員本色!

多荒謬! 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指清拆僭建的部份己是罰則. 請看片: https://youtu.be/jteeGcO_eok
眾議員及大律師陳景生都鬧鄭若驊為何不先處理好(拆除僭建部份)僭建才上任律政司; 陳淑莊質疑鄭若驊是否「太忙」,因此上任後爆出醜聞才去檢查物業的問題。陳淑莊要求鄭若驊交待鄭若驊當時如何飛來飛去又如何太忙. 大律師駱應淦要求鄭若驊說明她的太忙的細節, Oh! My God! 我們的大律師竟只是娛樂板記者貨色, 聚焦八封人家忙怎麼, 而非up-hold the law犯法就是犯法, 那管你忙不忙呀! 鄭若驊擔任過《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但鄭若驊自家有僭建, 是故意知法犯法。一個知法犯法的上訴審裁團主席!

鄭若驊的私人公司柏星發展有限公司於2008年以2,600萬購入屯門海詩別墅;沙田駿景園則由維欣投資有限公司於2006年以595萬元購入;金豪工業大廈同由維欣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於2013年以225萬元購入,鄭若驊是維欣投資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但鄭若驊以首置身份購買鄭若驊去年8月31日以私人名義購入淺水灣海峰園一低層單位,根據買賣合約,成交價為6,200萬元,繳印花稅263.5萬元,稅率為4.25%,首置買家稅率,而印花證明書顯示毋須繳交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鄭若驊其實早己持有全資物業, 需納從價印花稅率15%計算,應繳稅項為930萬元才對, 小交呃了666.5萬元印花稅!


郭榮鏗評鄭若驊僭建及其呃首置稅: video:  https://youtu.be/0HEAcn3GTIM

鄭若驊在事件中「擠牙膏」式交代,因她不知傳媒還有多少黑材料在手等著爆.

若鄭若驊不當律政司就根本無人會篤爆佢! D100((長Q直進)) Q爺剖釋供黑材料篤鄭若驊僭建其實是梁振英集團, 因鄭若驊夫威脅689集團搵食? video: https://youtu.be/P_Szy20yWKI 泛民必自動波甘當梁振英集團免費打手, 真諷刺!

僭建事件, 林鄭月娥和鄭若驊皆辯稱太忙所至. 嘩! 現屆政府官吏因太忙就可犯法㗎喎! 以後大家向高官打叫呼, 就不應叫早晨, 午安, 而是應問候 "你忙嗎?" 或問候 "你今天又會忙到僭建嗎? 政府出稿為鄭若驊六仲裁案解畫:個案不涉公務就得嘞. 噢! 咁同理, 若高官組旅遊團去香檳大廈, 去旅遊去到盡3P啦, 個案不涉公務, 嘩繁榮娼盛囉! 嘩! 正呀! 以後唔使過關再搞去深圳考察沖涼啦!


新民主同盟到警察總部報案,要求警方調查鄭若驊涉嫌觸犯《盜竊條例》。譚凱邦指,鄭若驊在屯門海詩別墅的獨立屋,在銀行按揭文件及附帶的租金分配合約上並無提及有僭建地庫,質疑鄭若驊作為專業人士,令人難以相信她沒有發現合約和實際環境不符。鄭若驊擔任過《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是知法犯法。工黨主席郭永健亦有報警指鄭若驊涉隱瞞僭建申請銀行按揭。結果會是張曉明訓示特手要城管奴仔聰把案查到2047, 並給鄭若驊帶上緊箍咒, 迫她立刻搞掂一地兩檢, 23條及網絡23條立法, DQ多幾件泛民議員, 否則立即告鄭若驊盜竊渣打.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指出(似乎沒有甚麼合理的原因有人會在2008年9月24日簽署買賣合約,以2,600萬元購買在2007年底只是值少於1,300萬元在屯門的一座二手獨立屋)。看來原因只有兩個:1) 買家等錢用,與賣家合謀抬高屋價,之後財屋兼收,然後攤長慢慢供。2) 有人籍賣屋將1300萬不明來歷款項“洗白白”. 得到錢後將1300萬退回給買家。雖然金錢上沒有得益,但帳面上確係多了1300萬收入。整個過程需要多方知情者配合,包括律師(一般都同時代表買家及銀行), 銀行職員甚至高層,估價測量師行(如需要),這批人士應該得到合理“照顧”. 鄭若驊僭建事件簿案中有案值得傳媒追蹤報導.

浸大高級講師呂秉權認為,林鄭「處處偏袒,只顧護短而北京會「因死要面子,點都會保住佢」。淋奠毒蛾若再推鄭若驊僭建事件是蘋果日報陰謀, 是港獨宣染反中 ... 西環派遣李私咽(維穩費), 高達斌, 傅振中, 陳淨心, 薑容, 上海仔...(去維報館?)...又有工開, 有飯開啦.

鄭若驊自爆出住宅鄰居是其丈夫潘樂陶(唔明何解她原先報稱單身, 但被人揭她結婚時的證婚人是梁愛屍, 76歲娶58歲, 一對新夫妻 兩套舊架生, 點搞?). 潘樂陶現為安樂工程集團主席, 除其包養外遇廿年故事juicy gossip富刺激性外,安樂工程集團一名前經理涉嫌有份向歐文龍支付報酬,以投得逾3億元澳幣的工程合約。當時潘樂陶是集團股東兼董事。潘樂陶當年必然知情甚至可能是批出賄款者。新任律政司家人有這樣的背景,唔怪得知鄭若驊不願透露自己婚姻狀況。加上隱瞞僭建問題,鄭若驊既是土木工程師也是大律師,未有處理住所僭建是「心存僥倖」認為可以隻手遮天無法無天? 莫非, 己疏通好了京官, 又來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 決議僭建違法只適用於賤民, 所有官吏共產黨員幹部僭建是擴充資源效益? 或再來多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決議嚴禁傳媒調查, 報導任何官吏共產黨員幹部的黑材料會危害腐敗政權, 會危害共產黨一黨專政? 回顧當年, 林鄭月娥信誓旦旦承諾必執法清拆丁屋僭建, 其後咪扮失憶啦! 囤地波塊地轉個圈佢咪又可建屋苑賣good水!

當年林鄭處理唐宮「非補錢搞掂」(提出刑事檢控, 由唐太頂罪) = 拉唐唐下馬的政冶陰謀, 否則今天特首不會是她! 佢幾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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