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暫不申重審曾蔭權案法庭存檔, 倘有新證據或再提控. 新證據當然可以垂手可得!!!
Written on: 11月 0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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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界傳: 2012年淋鄭初當政務司司長承諾東北荒開發採用傳統(如沙田)全由政府收地(整體平整後公開拍地,賣地收益盡歸庫房), 並升其親信麥齊光當發展局局長執行此承諾. 有人用呃租金津貼罪把麥齊光上任12天便拉下馬, 換了囤地波以便以 公私合營發展,官商勾結, 用公帑修渠築路去幫囤地地產霸權利益最大化. 公私合營發展是官商勾結黑洞(從來補地價把戲都是用作遮蓋貪腐的騙術). 真可恥, 淋鄭見麥齊光出事, 立刻轉軑強力撐公私合營. 自始與狼英共結同心, 富貴榮華與共. 選前老矇懂刻意眾人前擁抱淋鄭寄望抬她上皇位以貫徹其東北荒 公私合營發展官商勾結佈局.
地產界傳: 當年遷機場夏鼎基力排眾議要選赤鱲角因早已派橫手艇仔於該區大量囤地. 1998年老懵懂始創東北荒發展, 遣友好地產霸權囤地, 囤夠了就保舉689當特首(跣習總一大鑊), 今689達成董老闆給其使命把東北荒發展公私合營定案推行, 搵真銀齊分贓, 被遣出面囤地的發展地產商的總利潤可以是千幾億。 確定以公私合營方式發展(用公帑千幾億幫囤地的霸權建路.水.電.煤.排污系統)確是官商勾結。李永達力証,以傳統收地方式,發展商以一、二百元收農地價錢,政府最多以五、六百元收回,令地產商每呎土地賺幾百元;若地產商私人發展,就算計算補地價二、三千元,再加上建築費,地產商每呎地可有高達二、三千元的利潤,是傳統收地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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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暫不申重審曾蔭權案法庭存檔, 倘有新證據或再提控. 新證據當然可以垂手可得, 就是共產黨於深圳把黃楚標雙規, 勸黃楚標回港指證曾蔭權. 香港早已與大陸接軌, 拉貪官但放行賄者以利行賄者可改向自己派系進貢. 曾蔭權案中, 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棄見李國寶「相信佢唔會合作」, 己成世上臭史! 若黃楚標(或其知情職員)李國寶被迫良心發現出來指證曾蔭權死硬!
"主控官稱曾太交誤導性文件", 咁就應控告曾太啦! 曾太親手收李國寶錢,親手存入銀行, 最少都是從犯!
"辯方指曾蔭權是名人,他入住等同為屋苑免費宣傳,帶動物業升值之餘亦令黃楚標倍感「有面」" 妖! 曾蔭權是名人? 他入住赤柱監獄等同為監獄免費宣傳,帶動監獄名聲升值之餘亦令香港廉政倍感「有面」有正氣". 我話 "黃之鋒Joshua Wong出過時代雜誌Times, 才算是名人 (Joshua把曾蔭權比下去啦), 咁李超人應送個海之戀給黃之鋒為屋苑宣傳???
今次曾蔭權惹官司, 同樣情況的林鄭月娥梁振英為何不被檢控呀? 今天的ICAC吃屎呀?
林卓廷質疑林鄭欽點嚴迅奇 涉違廉署防貪指引及世貿協定。現時博物館在未經招標下就批了給建築師嚴迅奇。即使嚴迅奇大名鼎鼎,不代表公家合約就可以這樣私相授受。當中,究竟有甚麼利益考慮?博物館造價35億元,來自嚴迅奇的報價。未經正常招標程序,由誰審核這個價錢是否物有所值?事有湊巧,梁振英多次醜聞都有嚴迅奇的名字。梁振英大宅被揭僭建,嚴是大宅屋苑的建築師。梁振英於上屆特首選舉時被揭在西九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擔任評判沒有申報利益,而嚴迅奇領導的設計小組是三個優異獎得獎者其中之一。當中利益瓜葛成疑。 朱凱迪疑, 政府揼馬會心口,下個項目就找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埋單,一如華永會在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牽線下,撥款數千萬予梁振英一手促成的青少年軍。如何利用類似的小金庫,為官超過30年的林鄭,比梁振英更掌握竅門。但這種安排真能節省公帑?天下沒有免費午餐,馬會用了35億元興建故宮博物館,就會少35億元資助慈善事業。朱凱廸提出,政府去年批准增加賽馬日令馬會收入多了,又罕有地通過馬會沙田會所土地續期50年,並授勳馬會行政總裁應家柏,是否存在利益交換呢?如果前特首因沒有申報獲授勳的建築師替他裝修,已經要被告上法庭,政府在討論上述三個馬會課題,政務司長又有沒有申報自己向馬會攤大手板呢?如有,會否內部審批時格外手鬆以投桃報李,如沒有,又會否如前特首干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核心問題是,所謂馬會出錢,有幾多是公帑換回來?
坐富豪私人飛機遊艇, 江湖人物飯局, 收新鴻基跑步機, 出差住貴房, 醜聞連環爆, 煲呔身敗名裂. 被揭的貪案只是冰山一角? 你會信他住禮崩府時只借用了新鴻基的一架舊跑步機咁怪雞? 冰山一角? 中環IFC前海滂政府原先設計建兩三層高的長廊給市民休戲及遊客看海景飲咖啡亦可購物, 但新鴻基反對就取消了. 政府又曾有計劃建在灣仔會展側再填海給會展相連擴建, 但因如此填海剛在新鴻基中心前就阻了新鴻基中心小小海景, 新鴻基反對又被取消了! 會展擴建和中環IFC前海滂長廊都只是兩三層高都唔准, 新鴻基幾把炮? 比較港英年代, 就算置地咁惡都無法保其商廈前永遠海景無阻. 由此可見貪曾和許仕仁兩契兄弟與新鴻基瓜葛.
貪曾與狼英分別大, 貪曾只識去社團飯局黐酒飲, 但狼英可用社團當其出巡保安.古德明說,梁振英政府每年給區議會撥款逾千萬元,名義上是供議會「舉辦社區活動」,事實上則是任梁粉保皇黨上下其手,把公帑送與所愛所親。貪曾只帶老婆去黐食而狼英就有分封分贓.
曾蔭權與曾俊華(財政司, 更曾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兩契兄弟主政時給市民什麼災害? 雷曼迷債? 仙股事件? 最慘是長期不拍地, 不做生地, 更減少建公屋, 積累多年的供求不平衡, 是今時樓價瘋狂的原兇之一. 縮建公屋使劏房天台屋爆棚, 租金狂升, 百物騰貴, 市民人人受其毒害. 守財奴政策使醫生護士嚴重短欠(請看片: https://youtu.be/g-U-YaqIZuk).
響應強國打貪政策, 真希望廉記告完貪曾後, 能同等對待其他特首, 接力, 真心及負責地查老矇懂的批出數碼港和李超人入股東方海外等利益輸送; 再接力查狼英收澳洲UGL五千萬元無申報, 用公帑替囤地幫築路裝渠建水管系統助東北荒囤地幫能賣貴樓的利益輸送, 賣官給梁粉由梁粉出手刮, 各基建工程/三跑超支回佣..., 廉記拿出良知就應給力捉狼英淋奠穴蛾呀!
特首受賄代代相傳! 郭榮鏗要求777交代交代修改防止賄賂條例涵蓋特首 = "阻人發達猶如殺人父母斷人衣食"! 郭榮鏗成了特首殺父仇人, 等同自殺! 赤柱開定位! 爭個特首來做為乜? 莫非就是分贓話事人! 其實, 只要廉記頭頭係自已條馬仔, 何需囉囉攣咁驚喎? 露底, 淋鄭露出底氣啦! 爭崩頭選特首就是因特首可用職權分贓, 是分贓的政棍賊頭! 台灣人叫蔣介石由北方大陸帶去台灣當官當立法委員的叫北匪, 而台灣本土人當官當立法委員的統稱土匪, 都是貪腐搜括民脂. 香港官商勾結貪腐處處外北匪土匪多的是.
地產界傳: 2012年淋鄭初當政務司司長承諾東北荒開發採用傳統(如沙田)全由政府收地(整體平整後公開拍地,賣地收益盡歸庫房), 並升其親信麥齊光當發展局局長執行此承諾. 有人用呃租金津貼罪把麥齊光上任12天便拉下馬, 換了囤地波以便以 公私合營發展,官商勾結, 用公帑修渠築路去幫囤地地產霸權利益最大化. 公私合營發展是官商勾結黑洞(從來補地價把戲都是用作遮蓋貪腐的騙術). 真可恥, 淋鄭見麥齊光出事, 立刻轉軑強力撐公私合營. 自始與狼英共結同心, 富貴榮華與共. 選前老矇懂刻意眾人前擁抱淋鄭寄望抬她上皇位以貫徹其東北荒 公私合營發展官商勾結佈局.
地產界傳: 當年遷機場夏鼎基力排眾議要選赤鱲角因早已派橫手艇仔於該區大量囤地. 1998年老懵懂始創東北荒發展, 遣友好地產霸權囤地, 囤夠了就保舉689當特首(跣習總一大鑊), 今689達成董老闆給其使命把東北荒發展公私合營定案推行, 搵真銀齊分贓, 被遣出面囤地的發展地產商的總利潤可以是千幾億。 確定以公私合營方式發展(用公帑千幾億幫囤地的霸權建路.水.電.煤.排污系統)確是官商勾結。李永達力証,以傳統收地方式,發展商以一、二百元收農地價錢,政府最多以五、六百元收回,令地產商每呎土地賺幾百元;若地產商私人發展,就算計算補地價二、三千元,再加上建築費,地產商每呎地可有高達二、三千元的利潤,是傳統收地的十倍。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7962/曾蔭權-李國寶-廉政公署
曾蔭權案3大疑團:李國寶、廉署、特首監察
撰文: 特約記者鄧子盈 | 發佈日期: 06.11.17 |
73歲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年內經歷兩次審訊。今年年初第一次審訊,被控3項罪名,包括: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因陪審團未能達成大多數裁決,有關控罪需要重審;一項藉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罪(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罪成,被判入獄20個月,今年4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另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建議何周禮提名獲授勳時隱瞞二人關係)罪名不成立。
控方在首次審訊傳召多達43名控方證人,包括當時已宣布參選特首的林鄭月娥、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劉焱、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等。然而重審涉及的控罪只有一條,因此須作供的控方證人也減至22名。在兩次審訊均有出庭的證人供詞,還有庭上提及過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什麼疑團?
一、李國寶的角色
控方在庭上多次提及曾蔭權跟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的關係,指控曾太秘收李國寶35萬元,再滾存為後來匯予東海聯合的80萬元人民幣,以及質疑李國寶是資助曾蔭權貼身保鑣於歐洲住宿及交通費差額之人。
對於控方指控,辯方一概反駁,質疑是純屬猜測、缺乏實證。辯方未有解釋35萬元現金的來源,但強調不能單以金額相同、兌現及存款時間接近,便推測為同一筆金額。
前行政長官常任秘書長麥靖宇,負責批准該名保鑣贊助事宜,但就堅稱不知道贊助人的身份。面對控方追問,若不知對方身份,怎能確認贊助不涉利益衝突時,麥靖宇聲稱,外遊為行政長官私人事宜,不會追問其友人身份,又反指贊助對象為該名保鑣,並非行政長官,因此能較容易判斷利益衝突問題。
李國寶於本案角色究竟是什麼?他是否如指控般匯入資金予曾太?是否贊助過行政長官私人保鑣的外遊費?這些行為會否引致利益衝突?為何曾蔭權跟李國寶會有錢銀往來?另一方面,辯方也提出過,曾蔭權曾經向李國寶開出一張面額20萬元的支票,以李國寶身兼雄濤廣播股東的身份,為什麼曾蔭權以行政會議主席處理雄濤廣播牌照期間,從未有為此作出申報?有關金額是作什麼用途?記者曾向東亞銀行公關查詢,獲回覆指不會就事件作評論。
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棄見李國寶「相信佢唔會合作」, 己成世上臭史!
二、廉政公署調查工作
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在首次審訊作供時,提到廉署曾經考慮過應否接見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但指若接見李國寶,必須在警誡下進行,而根據以往經驗,相信李國寶並不會與廉署合作提供有關資料,加上之前約見東亞銀行職員要經過多重關卡,需時5個月方能跟所有相關職員會面,故此決定不接見李國寶。余振昌在重審作供時,卻沒有再提此事。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余振昌的說法,「絕對不是廉署的常規做法,廉署不會假設一個人不合作而不去找他,不會遇難而退,應是迎難而上。」但查錫我指,或者今次個案,廉署在行動上有其他考慮,才決定不跟李國寶落口供,至於有麼考慮,則每宗案件都不同,「在一些個案中,可能時間上怕人洩露調查內容,而延遲落口供,但今次李國寶的情況,我不知道為何廉署有此決定。」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強烈質疑余振昌違背廉署調查的慣常做法,林說:「余振昌提到見李國寶必須在警誡下進行,只有嫌疑人才要作警誡,對着嫌疑人,廉署不可以假設他不合作而不見他,如果是這個邏輯的話,ICAC九成的案件都不用調查。」
《眾新聞》向廉署查詢, 根據余振昌的說法,是否一旦被調查對象採取不合作態度,廉署就不會接見他或跟他落口供;是否一旦相信某個調查對象不會合作提供資料,就不會接見或跟有關人士落口供等問題。廉署發言人未有回應。
三、監察行政長官制度的漏洞
案件另一具爭議性的,就是媒體於2012年報導曾蔭權涉接受私人飛機、遊艇等款待,曾蔭權遂公開多番表明,自己過往多次外遊,均有遵守「內部守則」,即是在不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能接受邀請,並會按照市場價格付回交通費。
曾蔭權在傳媒報道後,成立了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委員會甚至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查詢過有關守則,辦公室回覆寫明守則詳情、行政長官從何時開始遵守守則。
然而,在控方的盤問下,兩名行政長官辦公室高官,即前行政長官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以及前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蔡傑銘,均承認沒有任何文件紀錄該「內部守則」,他們更稱事前對該項守則聞所未聞,而回覆委員會的資料,是來自曾蔭權。控方盤問下,蔡傑銘承認,該項守則由行政長官一人自訂;麥靖宇更承認,該守則於行政長官的腦裡存在。
換言之,關於行政長官的申報,到底有什麼制度規管?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和第8條,均未對行政長官一職存約束力。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否則即屬違法;第8條則訂明,任何人經政府部門、或與公共機構進行事務來往,而向受僱於該部門或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然而,上述條文仍未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因此律政司今次只能引用第4條來控告曾蔭權,即規限行政長官不能接受利益,作為運用職責影響力的誘因和報酬。
張達明認為,條例第3條直接列明在任何情況下,有關人士都不得接受利益。然而,本案涉及的第4條,除了先證明行政長官接受利益,還要再證明有關利益是否引致行政長官作出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報酬,變相增多爭拗點。張達明認為,若將行政長官納入第3條和第8條的規管,不但能訂明更簡潔的標準,甚至對行政長官本人而言,也有更簡潔乾脆的指引,「相反來說,是一個保護罩」。
翻查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的報告,早就建議立法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監管內,同時成立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以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事宜給予許可。該獨立委員會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3名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若建議獲政府當局落實,行政長官在接受利益方面所受到的規管,將與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看齊。
然而,事隔5年多,該委員會在前特首梁振英任內未有成立。現任特首林鄭月娥於首份施政報告,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表示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眾新聞向政府查詢修例時間表、以及會否接納獨立檢討委員會就成立新法定委員會的建議,行政署只重申,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於行政長官,涉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也涉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政府必須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
已接當地反貪小組通知開閉門會議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09/s00001/1510231228827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即將出發到英國倫敦,舉報前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UGL 400萬英鎊,涉嫌貪污以及瞞稅、逃稅。據悉他已收到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轄下貪污調查組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Unit通知,當地時間星期五早上10時舉行閉門會議。林卓廷回應本報查詢,表示將在會面後公布詳情。
林卓廷下午1時許曾在facebook開live直播,講述到英國舉報梁振英的緣由;強調事件「唔止關香港事」,而是涉及澳洲和英國兩地上市公司,當時梁振英身為UGL收購對象戴德梁行董事兼亞太區主席,角色非常重要。他又指出,收購協議寫明UGL向梁振英支付400萬英鎊,以換取他支持收購計劃,並在事成後擔任顧問。當中最大疑點,在於是否全部董事局成員及小股東都知道協議內容。
林卓廷過英國篤梁振英 UGL案
https://youtu.be/sXtN4mCu7B4
(D100左右大局) 梁振英最怕梁繼昌,有三個人可送689入獄: https://youtu.be/lkwHPeWXBMs
捉賊更不能奢望廉記會改邪歸正. 林卓廷咪早於兩年前己報案囉! 所以, 民主派真要捉到賊就應在這個調查委員會以外, 另組人手, 另行攻出去, 另找個名目(如某某政冶組織, 民主派聯盟, 某某政黨, 學會, 大學, 政策基金/傳媒/網台 ....) 公開地傳召/邀請/訪問:
(1) 當年DTZ的各董事,
(2) 當年UGL的各董事
(3) 英國證監會,
(4) 英國警方/廉政大臣,
(5) 英國稅務局,
(6) 澳洲稅務局,
(7) 英澳主流媒體知名評論員, 首先爆出此UGL案的正是澳洲記者, 應有很多堅料在佢手上.
要求上列人仕/單位, 關於 「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那個地方政府徵收? 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警方,應否調查梁振英暗中收受UGL四百萬鎊會否做成DTZ小股東被UGL壓低收購價的欺詐罪(是否違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 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否」提供資料/文件及意見。
當年DTZ的各董事, 當年UGL的各董事, 都因各自身的法津責任, 既不敢隱瞞說謊, 更不敢包庇梁振英, 直接傳召/邀請/訪問他們才會有實質作用, 找到證據. 再自己困在被建制派佔多數及控制的專責委員會只是互相演戲而非揭發案情真相於世.
若有DTZ小股東/DTZ債主告上英國或澳洲法庭, 那梁振英所指的「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又有何用?在香港司法獨立下, 件事若真相被揭, 中央真的可包庇梁振英違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嗎?
(左右大局 2017-05-31)梁粉作家撰文謢主反揭穿689UGL死穴 法律達人拆解防賄條例第9條689走唔走得甩 : https://youtu.be/_9kUvCtK-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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