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 梁振英抬中央出來做擋箭牌, 或暗示某人已買通上層(有高層高官照住佢架),
Written on: 6月 0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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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信梁振英? 誰會信共慘黨? 但人人皆信郭文貴因他能拿出證據並迫使到中共放其家人到了美國啦. 若郭文貴拿的只是假證據, 那麼, 從來死要臉的中共點會咁好死放其家人到了美國? 所以壞人自有壞人冶. 同理, 若梁振英手持中共高官黑把炳, 就可要脅到「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UGL案」。
1.6.2017立法會特首答問會上, 梁振英回應胡志偉指, "2014年爆出事件後,已主動向中央交代清楚事件,「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中共年年重復強調 "依法冶港", 若梁振英違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 依法冶港, 中央亦無法幫他逃脫, 只能讓司法獨立的香港執法. 與「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又何干? 梁振英抬中央出來做擋箭牌, 或暗示某人已買通上層, 就像當年四大探長(呂樂, 藍剛, 韓森, 顏雄)向上層鬼佬上繳(派錢)就會得到照起, 可放膽包娼開賭賣白粉了. 但你若犯了香港法, 香港就是必須要執法, 與「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又何干? 故此, 有些收了派片當人保家的就跳出來噏得就噏「特首超然凌駕」, 那麼為何不改基本法, 或釋法明文「特首超然凌駕香港法津, 不受香港法津監管」咪大可安心贖職貪腐了吧. 咁, 曾蔭權坐了幾個月囚就可能係派片唔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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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 梁振英抬中央出來做擋箭牌, 或暗示某人已買通上層(有高層高官照住佢架),
誰會信梁振英? 誰會信共慘黨? 但人人皆信郭文貴因他能拿出證據並迫使到中共放其家人到了美國啦. 若郭文貴拿的只是假證據, 那麼, 從來死要臉的中共點會咁好死放其家人到了美國? 所以壞人自有壞人冶. 同理, 若梁振英手持中共高官黑把炳, 就可要脅到「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UGL案」。
譚文豪再追問UGL事件,問梁振英會否出席調查委員會,梁振英指委員會如果只是「炒冷飯」,「任何一個人答案都是一樣,好簡單」。很明顯他不會出席調查委員會。這個調查委員會在保皇派佔多數操控阻礙倒蛋下, 何止一個私通鼎, 還有2.0, 3.0, 4.0. 所以這個調查委員會根本不會捉到賊, 只會是演大戲.
捉賊更不能奢望廉記會改邪歸正. 林卓廷咪早於兩年前己報案囉!
所以, 民主派真要捉到賊就應在這個調查委員會以外, 另組人手, 另行攻出去, 另找個名目(如某某政冶組織, 民主派聯盟, 某某政黨, 學會, 大學, 政策基金/傳媒/網台 ....) 公開地傳召/邀請/訪問:
(1) 當年DTZ的各董事,
(2) 當年UGL的各董事
(3) 英國證監會,
(4) 英國警方/廉政大臣,
(5) 英國稅務局,
(6) 澳洲稅務局,
(7) 英澳主流媒體知名評論員, 首先爆出此UGL案的正是澳洲記者, 應有很多堅料在佢手上.
要求上列人仕/單位, 關於 「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那個地方政府徵收? 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警方,應否調查梁振英暗中收受UGL四百萬鎊會否做成DTZ小股東被UGL壓低收購價的欺詐罪(是否違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 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否」提供資料/文件及意見。
當年DTZ的各董事, 當年UGL的各董事, 都因各自身的法津責任, 既不敢隱瞞說謊, 更不敢包庇梁振英, 直接傳召/邀請/訪問他們才會有實質作用, 找到證據. 再自己困在被建制派佔多數及控制的專責委員會只是互相演戲而非揭發案情真相於世.
若有DTZ小股東/DTZ債權人/DTZ清盤官, 告上英國或澳洲法庭, 那梁振英所指的「中央滿意,唔係唔知道」又有何用? 在香港司法獨立下, 件事若真相被揭, 中央真的可包庇梁振英違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嗎?
(左右大局 2017-05-31)梁粉作家撰文謢主反揭穿689UGL死穴 法律達人拆解防賄條例第9條689走唔走得甩 : https://youtu.be/_9kUvCtK-KM
劉進圖又出招:689有沒有可能觸犯防賄條例第9條? https://youtu.be/FmgV5tXsoEo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61/梁振英-ugl-離職協議
梁粉護主反露破綻 CY「秘撈」廉署可查
撰文: 劉進圖 | 發佈日期: 31.05.17
特首梁振英連續多日炮轟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觸發法律學者張達明在梁振英臉書留言,提出九大問題請梁回答,其中最尖銳的一條指梁作為DTZ董事,私下收取擬收購DTZ的澳洲UGL財團400萬英鎊,作為支持收購交易、不作競爭及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報酬,表面上已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若沒有主事人批准或合理辯解,就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梁粉專欄作者原姿晴撰文反駁張達明,指梁有權保持緘默,防賄例第9條容許主事人事後批准,這些辯解反而突顯了梁振英的破綻,有可能為廉署提供新的調查方向。
防賄例第9條規管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就主事人業務向第三者提供協助以換取報酬,俗稱「秘撈」,適用於一般商業機構,最經典的案例是陳志雲案,這宗案件從區域法院打到終審法院,引起廣泛關注,也釐清了法例涵義。
在2011年11月至12月初這段時間,梁振英作為DTZ的股東兼董事,與打算收購DTZ業務的澳洲UGL財團開展協商,最終簽訂協議,根據澳洲傳媒洩露的協議文本,梁振英除了答應不競爭不挖角,還承諾支持收購交易,以及在離職後兩年內在不涉利益衝突下,按UGL財團的業務需要提供諮詢、推介和協助,而UGL則承諾分期支付400萬英鎊予梁。
梁振英洽談協議時的身分明顯是DTZ董事,就算簽約時他已辭去董事職務數天,代理人的身分還是抹不去的,而梁振英答應的事情,明顯與DTZ的業務密切關連。UGL之所以給梁巨額酬金,當然是認為梁的身分對促成收購DTZ交易,以及對收購後的業務發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才會在收購作價中劃出一筆來單獨給他。按照終審法院對防賄例第9條的詮釋,梁振英收這筆錢,具備了代理人在涉及主事人業務上收取利益的所有元素。
過去公眾主要關注梁振英上任特首後,有否收取利益而不作申報,但其實梁上任前以代理人身分收取利益,可能違反防賄例第9條,同樣值得關注。
梁振英收取這400萬鎊利益,有沒有得到主事人(即DTZ公司) 的批准?按照澳洲和香港媒體對事件的報道,DTZ當時因債台高築已被安永會計師行接管,正積極尋找買家,主要債權人皇家蘇格蘭銀行可能是知情的,因為收購金額少了400萬鎊,安永則對外表示不知情。最關鍵的是DTZ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這兩個會才是梁振英主事人DTZ的法定代表。從媒體對事件的報道來看,董事會主席似乎知道一些內情,但董事會其他成員和股東大會是否知悉400萬鎊交易詳情?如果董事會或股東會知道而批准了,梁振英本人或其支持者相信早已張揚出來,平息外界質疑,毋須含糊其詞對媒體說DTZ「相關人等」知情。 到底相關人等是什麼人,是否足以構成主事人的批准,梁先生有必要解釋清楚。
梁粉專欄作者原姿晴在《星島日報》和港人講地網站撰文,反駁張達明對梁振英的質疑,指梁若因代理人收利益事被廉署調查,享有法律賦予的緘默權,張達明逼他回答問題,是不尊重梁的憲法權利。這個反駁顯示,梁的支持者對梁有可能被廉署調查,是嚴肅看待的。其次,原姿晴文章引述高人指路,稱防賄例第9條管商界貪污,與規管公務員收取利益不同,商界代理人就算在收取利益時未獲主事人批准,若事後得到許可,也能構成抗辯。這個法律觀點相當精闢,但也因此暗示了梁在簽約收取400萬鎊時,可能沒有得到DTZ批准,要以事後追認來補救。
何謂事後追認?原姿晴的文章沒有詳細解釋,按常理推斷,是指UGL成功收購DTZ業務及資產後,成為了DTZ的主事人,既然UGL同意簽約支付梁振英400萬鎊,就等於是DTZ同意了付報酬給梁。假如是這樣的話,是相當危險的邏輯,等如說任何被收購企業的高管,可以私下與收購方「打龍通」,收取巨額報酬,作為支持收購及日後不作競爭的條件,只要收購方成功入主, 便等如取得了主事人的事後批准。 我不相信香港法院會認同這樣的詭辯。
防賄例說的事後批准,要求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獲得主事人批准,這應是指DTZ董事會正式批准,UGL收購了DTZ的業務和資產,不等如DTZ董事會作出了批准。過去法庭案例顯示,個別董事知情默許是不足夠的,要整個董事會在充足資訊披露下通過給予許可。
其實,廉署若收到投訴要開檔案調查這宗交易,只需要找DTZ當時的董事問一問,確認這筆400萬鎊交易有沒有得到董事會、股東會或法院的明確批准,就有足夠材料顯示表證是否成立,假如成立就可把檔案移交律政司,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決定是否檢控。這樣看來,梁粉們對代理人收受利益問題緊張重視,大張旗鼓地反駁,並不是沒有理由的,但也因此露出了破綻,梁特首及其支持者若要堵塞破綻,就要提出有主事人批准或合理辯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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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左右大局】
余若薇深度拆解許仕仁案判詞,最少兩點689UGL案必須參考!https://youtu.be/Z74peUG3GRs終審法院14.6.2017判,許仕仁收取新地850萬元,造成「黃金枷鎖」,令他在履行職務時要持續傾向優待新地,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中的行為元素。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人貪污案,終審法院昨駁回四名被告的上訴,確立了許仕仁雖然是上任前收取850萬元,但款項是確保他持續優待新地,明顯是貪污舞弊的交易;而許同意陷入收錢後所造成的「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同時也執行司長職務,就算款項是上任前收取,也足以構成公職行為失當罪。
多名廉署前調查人員認為,終院相關裁決對特首梁振英UGL案有一定影響,對執法人員及法庭具參考作用.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終審法院發出非常清晰的訊息給公眾,就是公職人員不能陷入利益衝突漩渦當中,若果出任公職時收受任何利益,都會無可避免引起公眾質疑。他又指出,案件對香港反貪倡廉工作十分重要,尤其越高位的公職人員,絕對應該有最高的道德操守要求,絕不能有任何瓜田李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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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北京飯店))
Q爺、傑斯分析十九大後習系、王岐山將徹底摧毁冮派勢力,張德江、張曉明等收皮?!! video: https://youtu.be/4g_dBE7f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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