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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UGL案的死穴與破綻, 表面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笫九條;浩鼎門是「跟疑犯夾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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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梁振英UGL案的死穴與破綻, 表面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笫九條;浩鼎門是「跟疑犯夾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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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UGL案的死穴與破綻, 表面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笫九條;浩鼎門是「跟疑犯夾口供」

專責委員會及民主派議員們,竟全被梁振英「牽着鼻子走」, 其實, 不單周浩鼎應該辭去立法會議員一職問責, 梁振英及周浩鼎都要被檢控「打通」和詐騙刑事罪鄺俊宇批評梁振英私通周浩鼎的事件荒謬、是「跟疑犯夾口供」。

民主派議員們不應自己困在被建制派佔多數及控制的專責委員會(很明顯建制派只會搞破壞), 而應獨立於專責委員會另行攻出去, 另找個名目(如某某政冶組織, 民主派聯盟, 某某政黨, 學會, 大學, 政策基金, 媒,  網台....) 堂堂正正, 公開地傳召/邀請/訪問:

(1) 當年DTZ的各董事,
(2) 當年UGL的各董事
(3) 英國證監會,
(4) 英國警方/英國廉政大臣,
(5) 英國稅務局,
(6) 澳洲稅務局,
(7) 英澳主流媒體知名評論員, 首先爆出此UGL案的正是澳洲記者, 應有很多在佢手上.

要求上列人仕/單位, 關於 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那個地方政府徵收? 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警方,應否調查梁振英暗中收受UGL四百萬鎊會否做成DTZ小股東被UGL壓低收購價的欺詐罪(是否違犯防止賄賂條例笫9條) 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否提供資/文件及意見


當年DTZ的各董事, 當年UGL的各董事, 都因各自身的法津責任, 既不敢隱瞞說謊, 更不會包庇梁振英, 直接傳召/邀請/訪問他們才會有實質作用, 找到證據. 再自己困在被建制派佔多數及控制的專責委員會只是互相演戲而非揭發案情真相於世.

梁振英及周浩鼎都要被檢控「打, 串通, 私通」和詐騙刑事罪。但民主派議員們都跟周浩鼎說成「溝通」, 等於放水, 大事化小, 再化無. 又是大家演演戲然後收工?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委員必然是公職人員, 與被調查人「打通」涉放水(包括刻意誤導專責委員調查工作)舞弊, 最少亦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 "報警啦"!

黎則奮說: 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只是要確定那個地方政府徵收而已。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絕對有權調查,依法追究。 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


梁振英必須立刻回應的張達明九問及再問的所有問題, 咪再賣弄語言偽術!

【左右大局】余若薇+張達明+桑普專業拆解:邊幾個位係689死穴,表面已犯防賄條例笫九條,  所以唔敢答張達明?689用緊咩招數模糊大眾焦點?!  video:   https://youtu.be/1QiCBWtSE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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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為何怕得要死?︱黎則奮

梁振英私通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企圖干預立法會正常運作的「浩鼎門」,鬧得滿城風雨,並未因周浩鼎在民情洶湧下被迫辭去UGL事件專責調查委員會成員一職而止息,反因689死咬着梁繼昌不放的異常反應,惹起社會更廣泛關注。

事實勝於雄辯,如果梁振英真的身家清白,或者一如他所詭辯,就調查表達意見是他的權利,私通周浩鼎擴大調查範圍,目的是還自己清白,不讓反對派平白「放生」自己,實用不着那麼大反應,要傾盡全力趕走梁繼昌以至終止立法會專責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何況,人盡皆知,調查委員會並非由特權法賦予調查權力,並無實質權力和影響,極其量只是確認公眾早已就事件形成的共識而已。更不消說保皇黨在調查委員會佔大多數,而早已歸邊的主流傳媒肯定會在調查期間低調處理有關新聞,善忘的公眾大多都會不以為意,事件最終只會無聲無息地消失。

可是,梁振英近乎歇斯底里的異常反應,卻令人深信事實並非如此, 行將卸任特首的689一旦失去保護罩,即使貴為所謂國家領導人,也難逃有關方面依法追究。為確保百分百安全,心裏恐慌至極的梁振英不得不千方百計阻止立法會的調查,即使無法阻止,退而求其次,也要剔除熟悉本港和海外稅務及會計法例因而殺傷力最強的議員梁繼昌列席調查委員會,以防萬一。自以為聰明的梁振英機關算盡,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向梁振英提出九條問題,全部以傳媒報導的事實為據,條理分明,合乎邏輯,正好給予梁振英一個還自己清白的大好機會。如果689真的是真金不怕紅爐火,只要清楚回答有關問題,所有謠言和誤解便會不攻自破,無疾而終,最後壞事會變作好事,讓他成為大贏家。

正正是自己知自己事,紙包不住火,極度恐慌的梁振英才會表現失常,形同強逼症病患者,因為七月卸任後,即使中紀委網開一面,他至少亦面臨三大潛在危機。

第一、未上任已備受689政權和中聯辦利益團夥壓制的林鄭月娥,要是有丁點兒政治智慧和謀略,懂得樹立自己的管治威信,眼前正是一大好良機,可借梁振英的人頭一用。她不必做什麼大動作,林鄭月娥只須指令特首辦與廉署合作調查,或讓稅務局依法追討梁振英未繳納稅款,689便難逃法網

第二、梁振英收受UGL四百萬鎊的時候,身屬面臨破產的DTZ的董事,根本不可能有所謂離職報酬,那肯定是收入,必須繳稅,只是要確定那個地方政府徵收而已。因為收受UGL的利益,在梁振英支持下,DTZ拒絕了另一個更高價的收購,明顯違反債權人和股東利益,如果DTZ董事局不知情,更是典型的受賄。英國有關當局如證監會,絕對有權調查,依法追究。


第三、UGL和梁振英的秘密協議,亦涉嫌行賄,不能排除澳洲政府依法查究,只是過去礙於梁振英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身份,給中國面子,不作行動而已。

試問行將四面楚歌的梁振英,作賊心虛,又豈能不方寸大亂,怕得要死?



終審法院14.6.2017判,許仕仁收取新地850萬元,造成「黃金枷鎖」,令他在履行職務時要持續傾向優待新地,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中的行為元素。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人貪污案,終審法院昨駁回四名被告的上訴,確立了許仕仁雖然是上任前收取850萬元,但款項是確保他持續優待新地,明顯是貪污舞弊的交易;而許同意陷入收錢後所造成的「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同時也執行司長職務,就算款項是上任前收取,也足以構成公職行為失當罪。

多名廉署前調查人員認為,終院相關裁決對特首梁振英UGL案有一定影響,對執法人員及法庭具參考作用.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終審法院發出非常清晰的訊息給公眾,就是公職人員不能陷入利益衝突漩渦當中,若果出任公職時收受任何利益,都會無可避免引起公眾質疑。他又指出,案件對香港反貪倡廉工作十分重要,尤其越高位的公職人員,絕對應該有最高的道德操守要求,絕不能有任何瓜田李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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